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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添加日期:2017-02-17

  提起今年“首虎”虞海燕落马的消息,很多人都记忆犹新——1月11日晚,中央纪委发布: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虽然消息发出已是深夜,但仍迅速在舆论场中激起千层浪,各大媒体纷纷发声,为全面从严治党点赞。

  如今,及时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信息,已不仅仅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惯例,更是正式写入了发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立案审查,是对经初步核实后,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措施,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规则》以篇幅最长的第六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

  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党内审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我们常说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浙江省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擎苍表示,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仅仅是纪委讲政治的体现,更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讲政治体现在立案审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等方面的规定,无一不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例如,《规则》第三十条中“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的规定,就对审查谈话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常委刘庆军认为,这一规定突出强调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彰显了纪律审查区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鲜明特色。审查谈话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摆清问题、帮助同志,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回归党内审查的本质。

  《规则》第二十七条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如,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等等。

  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超认为,对审批权限的明确规定强化了纪检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约制衡,是完善自我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出现“灯下黑”的治本举措。

  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查程序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立案审查则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对执纪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规做好立案审查工作?

  《规则》从操作层面对立案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以及与审理环节衔接等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调查手段增加了,审批程序更严了,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谢治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规范工作流程以外,《规则》还特别对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细节提出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江西省赣州市纪委副书记陈定宇说,将通知义务及时限写入制度,体现了对被审查人及其亲属权利的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唐劲松认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彰显了纪委严格依规执纪的决心、开门接受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规则》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沈海军表示,这看似是审查时限规定,实际上对执纪审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审查组自我加压、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从习惯走捷径的“中心开花”向注重初核上转变,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自我约束

  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

  年初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召开前夕,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案说纪,曝光了魏健、曹立新、袁卫华等执纪者知纪违纪、以案谋私等问题,反映了近年来纪检机关严防“灯下黑”、清除“害群马”的努力,同时也提醒我们,纪检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必须强化对执纪者的纪律约束。

  “从这些年的办案经验看,执纪审查的风险点确实存在。如在外查工作环节,如果执纪人员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或者私下单独接触涉案人员,就很容易发生传递信息、毁灭证据甚至搞私下交易等问题;在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环节,稍一疏忽,就可能发生掉包、顺手牵羊等问题。”沈海军告诉记者。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青云忠认为,跑风漏气、说情干预和重要事项不报告等,是立案审查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类问题。

  “《规则》对立案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还要求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等等。说到底,就是为了堵住漏洞、防控风险,用严明的纪律管住人、管住事、管住权。”青云忠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熊石宁表示,《规则》第六章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彰显了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凡事按规章制度办事,能够有效防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生规避审批程序、存案不查、查而不决等情况。对执纪审查人员来说,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保护。(记者闫鸣)